台鐵出軌案,誰才是該被羈押的對象?

一般民眾往往搞不清楚「羈押」的目的為何,往往以為只要被告犯了重罪,就應該先押起來,「給死者跟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實則不然。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665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羈押相關條文規定,羈押的目的在於「保全」,保全人證跟物證;簡言之,只有在有證據顯示,被告可能有逃亡、滅證、串證或是特定犯罪有再犯之虞時,才有羈押的必要性。

 

羈押的目的在於「保全」


回到本件台鐵出軌案,被告尤姓駕駛的部分,宜蘭地方法院的新聞稿已經清楚說明:檢方已傳喚本案相關之列車長、站長、服務員、巡視員、列檢員、調度員等多名證人到案,且相關車速表、行控對話錄音檔亦均扣案,又本件事故之詳細肇因,亦可由專業鑑識人員為專業之鑑定解說,故被告尤姓駕駛應無串證之虞,不符合羈押的要件,裁定新台幣50萬元交保。此等見解,嚴守羈押的法定要件及目的,值得社會大眾給予宜蘭地方法院讚許。

至於本案的案發真正原因,當然理應靜待承辦檢察官的調查結果,而不是聽政論節目名嘴道聽塗說的小道消息。

但是台鐵昨日(24日)上午召開的記者會,台鐵副局長杜微表示,事故發生原因為尤姓駕駛並未報備關閉ATP,初判屬尤姓駕駛之人為疏失云云;台鐵局長鹿潔身也在立法院的交通委員會援引相同的說法。不過此一說法,馬上接連遭到台鐵企業工會與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狠狠打臉。

依據流出的通聯記錄文字稿顯示,被告尤姓駕駛在出軌事故發生前的43分鐘就已發現並且不斷回報車輛出問題,更在出軌前4分鐘與調度員探討主風泵問題時提起他已關閉ATP。顯然台鐵局長跟副局長的說法,就是把錯誤全部推到尤姓駕駛一人身上,但此一說法,明顯與現有證據不符。然而最重要的是,這個卸責的說法是怎麼來的?

滅證、串證者,可能另有其人

由筆者親身參與公家機關內部會議的經驗,為了避免日後責任歸屬不清(被扛責任),公家機關內部會議一定都會有會議記錄,甚至有可能都會有錄音存證。

故筆者在此呼籲,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應依法、依職權主動向台鐵調取24日記者會前所有台鐵內部關於本案的開會文字會議紀錄甚至錄音檔,調查台鐵官方定調的「事故發生原因為尤姓駕駛並未報備關閉ATP,初判屬尤姓駕駛之人為疏失」這個與現有證據不符的說法係從何而來。進而釐清,是否有台鐵高層向本案相關之列車長、站長、服務員、巡視員、列檢員、調度員等「下命令」、「統一口徑」之事實存在。

這些涉嫌串證的高層(如果存在,假設語氣),他們才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羈押」相關條文,應該要被羈押,以免影響後續偵查跟審判正確性的對象。

 

原刊登於107年10月25日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