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願意受理「報案」,只願意「備案」,怎麼辦?

去警局報案提出告訴,是每個國民應有的訴訟權利;如遭遇員警阻撓或拒絕受理報案,可以本篇建議的解決方式處理之。

血淋淋的慘痛案例

Andy哥是一名在網路上小有名氣的電競實況主。某一天晚上正和對手殺的如火如荼的時候,突然出現一位白目的小白,不斷在直播留言板上對Andy哥出言不遜,甚至用三字經、五字經對Andy哥進行辱罵。Andy哥心想,我好歹也是網路一方之霸,怎麼可以受到這樣的侮辱呢,於是便將小白辱罵的文字截圖存檔,隔天便到家裡附近的警局準備對小白提告公然侮辱。

但是受理的員警,不知道是因為什麼原因,竟然不願意受理Andy哥的報案。一下子說這個文字的侮辱程度一定告不成(律師表示:告不告的成,是由檢察官、法官來判斷的,不是警察呀!)、一下子又說不知道小白的真名為何沒辦法告(律師表示:所以才要提告後請你們警方協助調查呀。)、甚至嚇唬Andy哥說如果告不成會吃上誣告官司(律師表示:誣告罪要成立,有嚴格的構成要件跟法院判斷標準。)推拖了半個多小時,員警最後仍然只願意幫Andy哥「備案」,Andy哥做完「備案」的筆錄,也沒有拿到報案三聯單就糊裡糊塗的回家了。(請參閱:報案、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後續Andy哥雖然三不五時就打電話給承辦的員警,但是常常找不到承辦員警;找到承辦員警的時候,員警就推說還正在調查小白的真實身分云云。最後Andy哥透過友人的介紹來到事務所找律師協助時,距離事發的當晚,已經過了半年的告訴期間;律師也只能誠實的告訴Andy哥,因本案是公然侮辱罪,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才會合法(註1),現在已經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間,就算再去警局或檢察署提告,檢察官依法也只能對被告小白給予不起訴處分(註2)。Andy哥聽完律師的說明後,只能仰天長嘆、徒呼負負…

員警拒絕受理「報案」的處理方式:


(一)山不轉,路轉 直接向案件發生地的檢察署提告。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檢察官才是偵查的主體,故刑事案件,除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告之外,也可以逕行向犯罪所在地的檢察署提出告訴(註3)。建議可以先把欲提告之人、事、時、地、物寫成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據影本,以方便檢察官閱讀處理。如果對於書寫成書面有困難時,也可以直接到檢察署按鈴申告,以口頭方式向輪值的檢察官或司法事務官說明案情,並且提出相關的證據。

(二)警察機關有受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上義務 如遭遇阻撓,可委任律師陪同進行報案,或直接撥打110或上網向警察勤務中心報案,或去電各地警察局督察室投訴。

如果不方便直接到檢察署提告、非得向在地警察機關提告,卻遇上部分不肖員警,以各種理由(如上述Andy哥的案例)不願意受理報案時,那該怎麼辦呢?建議此時可以委任律師,讓律師陪同向警局報案提告;有委任律師的陪同,警察勢必會依法受理報案。第二個方法是,可以直接撥打110或上網向「警察勤務中心」報案,之後案件仍然會分派到犯罪所在地的警局,再去警局補充製作筆錄。最後還有一個辦法,則是直接去電當地警察局上層的督察室,向督察室的高階警官反映:是在哪一間警察局、哪個派出所的哪位員警不願意受理報案。就律師個人的執業經驗是,地方警局只要一接到督察室的電話,原本不願意受理報案的員警,態度就會180度大轉變,非常樂意地為民服務了呢。

 

註1: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註2: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註3: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同法第242條第1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