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若芳告網友,能達成法律或政治上目的?

這兩天網路上最發燒的熱門政治新聞,無非就是台北市議員顏若芳控告網友的事件了。起因是某youtube頻道主拍攝了一集影片,內容指稱議員梁文傑、顏若芳等市議員利用市議會的大會開會時間,跑去電視台錄影,「就像是一邊上班一邊做網拍」;質疑他們一年領民眾兩百多萬的議員薪水,卻在議會開會時間不好好開會,而跑去電視台賺通告費;並且引述前議員梁實秋的說法,認為這樣的行為「是百分之百的詐領公款」。顏若芳議員因此怒告拍攝的YouTuber頻道主以及分享影片的網友,涉及選罷法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及刑法的誹謗罪,並且表示「民眾監督議員天經地義,但捏造沒有的事就超出紅線」(所以才提告)。」本事件爆發後,網路上更是引起網友的一片譁然,並且有越演越烈之勢。

尊重顏議員的提告權利,但似乎告不成

首先,提起刑事告訴是每一位國民都應享有的訴訟權利,因此我們當然應該尊重顏若芳議員的提告。並且既然顏若芳議員已提出告訴,檢察官、法官必定會做出後續相應的處置,來認定相關網友的行為違法與否。

惟依據筆者個人的律師執業經驗,縱不論顏若芳議員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中的「被害人」即「候選人」之要件(因為依法中選會尚未公告登記,顏若芳此時尚未登記參選,根本就還不是該法條所要保護的「候選人」。)然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均有所謂的「真實排除條款」:意即網友們必需要是「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選罷法第104條參照)或者「對於所誹謗之公益相關情事,無法證明其為真實」(刑法第310條第三項參照)才會成立犯罪。然在本次事件中,如果網友們指稱的「顏若芳議員於台北市議會大會開會期間,沒有在議場開會,而是在電視台錄影」之事實為「真實」,則根本就不會符合此二項罪名的構成要件。更別說誹謗罪還存在刑法第311條的善意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本事件中網友們對於民選的民意代表,應該要如何才算是適當的執行其民意代表職務?是否可以在大會簽到後就落跑去做別的事情?等,所提出的相關意見及討論,顯然是與我國之社會政治活動及民主政治發展有密切相關的事項,而可以被認定為是善意的適當評論而得以阻卻違法。結論就是,顏若芳議員如果要藉由提告網友們,來達成其法律上維護名譽的目的,恐怕有相當的難度。

法律目的不達,政治目的則更加困難

 顏若芳議員一定也有她的法律專業團隊,相信與筆者的上述法律見解差距不會太遠。但是顏若芳議員仍然堅持對本案相關網友們提告,顯然不是為了達成上述法律維護名譽的目的,而是為了達成某些政治目的而為之:推測其目的應該是在於「警告」拍攝及分享的網友們,日後不要在針對此議題討論,而藉此平息本次的事件。

但是顏若芳議員錯了。網路世界的特性是:當事人如果冷處理、不理會某次的事件,等幾天風頭過去,因為會有別的事件冒出來,把網友們的注意力拉走,則該次的事件就算平息、過關了,只會有少部分的網友記得。反之,如果當事人辯駁、回擊的越大力,網友們的反應跟討論只會更大更劇烈,簡單來說,就是「火上加油」的概念,只會讓更多的網友們更勇於分享、討論而已。

行筆至此,後續顏若芳議員該怎麼解決這次的事件?答案應該呼之欲出了。民進黨這次的台北市議員選情已經是公認的困難了,顏若芳議員還要繼續造成自己及民進黨更大的困擾嗎?撤告並且真心的道歉、認錯,恐怕才是唯一的解答吧。

 

本文原發表於2018年8月16日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