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經濟解決!沒收黑心企業因犯罪而生之不法利得。

我國於2013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案,被告大統長基公司負責人高振利最終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取財罪等遭判刑12年有期徒刑確定;然因大統長基公司是「公司」而非犯罪之「自然人」(原則上,只有「自然人」會觸犯刑法,「法人」因為不是人,所以沒有觸犯刑法的問題。),是大統長基公司因高振利犯罪所獲得之不法利得18.5億,無法沒收予國庫或發還予被害人。記得當時此判決一出,又造成舉國譁然,「恐龍法官」、「恐龍司法」之聲再度不絕於耳。

剝奪經濟犯罪不法所得,消除經濟犯罪誘因


然夜晚最黑暗的一刻之後即是黎明:此案所生之不公平不正義結果也因此促成了我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重大修正,訂定了「自然人犯罪,第三人(包括法人)因此所獲利益亦應沒收」之相關規定,並於去年(2016年)71日起正式實施,希望藉以徹底剝奪經濟犯罪不法所得,同時消除經濟犯罪誘因,得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是在現行法下,所有的犯罪均有沒收不法所得之規定適用:例如在詐欺集團犯罪中,實際行使詐術、犯下詐欺罪的小弟們,將詐欺所得之款項匯入第三人(犯罪集團首腦或者詐欺公司)名下帳戶。在舊法時代下,國家只能將詐欺罪的小弟們定罪、送入監牢,然因不能將集團首腦或者詐欺公司名下之詐欺款項沒收、發還予被害人,導致受詐欺被害人仍舊無法取回受騙款項、求助無門之情況將不再發生。在現行法下,所有犯罪因此而生之不法利益,不只犯罪行為人(例如詐欺小弟們),包括第三人(例如詐欺首腦)甚至是法人(例如因詐欺而設立之公司)所取得的款項,都是國家「應該」且「必須」沒收、發還甚至追繳還給被害人之標的。

同時,新法更明訂「沒收總額原則」亦即國家應沒收之犯罪不法利得之範圍,不只包括「利潤」,同時也包括「成本」。(例如在大統長基混油案,該公司應沒收之款項即為消費者因此受騙、購買之款項總額,而不需要扣除成本;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五、()參照)

並且,為了避免於犯罪偵查、審判之冗長程序中,不法利得即遭被告藏匿或移轉,刑事訴訟法新法更給予檢察官、法官於偵查程序中,即得保全、扣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財產之重要權力。

此等現行新法之目的,再再都在於徹底剝奪經濟犯罪之不法所得,同時更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受侵害財產利益取回可能性;此等重大現行法之變革,實有介紹讓國人認識之必要性,筆者為此特為本文簡介之;亦期盼在現行新法下,我國司法能更為公平正義,早日擺脫「恐龍司法」、不受國民信任等之罵名。

本文原刊登於2017年6月12日蘋果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