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報案、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如遭遇刑事事件,決定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處理時,建議逕行向案發當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向警察機關備案並不具備刑事法上之效力,不建議為之。

報案、備案的意義


報案,意即被害人向國家偵察機關即檢察署或警察機關依法(註1)請求處理之法律上行為。報案提告完成後,檢察署即會分案產生案號、警察機關則會開立「報案三聯單」,並且檢警即會開始偵查犯罪行為,例如: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傳喚被告或證人到案說明等。合法報案成立的刑事案件,最終都會由檢察署檢察官作成一個法律上的決定,即起訴、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備案,並非法律上用語,而是警察實務上發展出的一種非正式程序;意義在於請求警察機關將事件紀錄於警察機關內部的「工作紀錄表」。備案完成僅是代表警察機關知悉有這件事情,但是警察機關並「不會」因此開始展開偵察行為,案件也「不會」移送到檢察署讓檢察官作成法律上決定。

警察機關備案並不具備刑事法上之效力

簡單來說,備案並不會真正成立一個刑事案件(讓被告成立犯罪),只是在警察機關留存一個內部紀錄而已。因此,除非有其他特殊考量,建議遭遇刑事案件、欲尋求國家機關處理時,應直接向案發當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如此,檢警機關才會開始針對被告的犯罪行為開始偵辦,被害人的權利才能真正地獲得保護!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為了防止不肖警察吃案便民,現已推出報案三聯單案件進度查詢系統,報案人只要輸入姓名、身分證字號和三聯單編號,就可查詢報案筆次、報案人姓名、案件類型、受理時間、受理單位等資料,確認所報案、提告之案件已經獲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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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