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從律師觀點看「斬手專案」與檢警之爭。

從犯罪被告的辯護人立場出發,筆者當然「樂見」由警方擔任偵查主體(反諷語氣,特別註明)。因為我國警方的法學素養多數來說普遍不足,警方在偵查時不論是過失還是故意違法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在法院都一定會受到被告辯護人的強力挑戰......

偵查程序中,警調應依法保障被告辯護權。

應「如何」進行警局/調查局律見,則尚未有法規明文規定。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大法官認為,對於羈押被告的律師接見,看守所只能「監看而不與聞」。舉重以明輕,如果對於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被告,都只能「監看而不與聞」,更何況僅是在偵查初期第一次接受警局/調查局訊問的被告?當然也是只能看而不能聽才合法!但是筆者個人的執業經驗......

台鐵出軌案,誰才是該被羈押的對象?

一般民眾往往搞不清楚「羈押」的目的為何,往往以為只要被告犯了重罪,就應該先押起來,「給死者跟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實則不然。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665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羈押相關條文規定,羈押的目的在於「保全」,保全人證跟物證;簡言之,只有在有證據顯示,被告可能有逃亡、滅證、串證或是特定犯罪有再犯之虞時,才有羈押的必要性......

告別違法搜索陋習,警察「執法」更應「守法」。

新北市瑞芳分局十多名員警,於去年即民國107年3月間未報請檢察官指揮、未得法官核發搜索票,就到桃園市的蔡姓男子家中搜索。雖然因此查扣槍砲和毒品,但由於搜索過程嚴重違法,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最後認定警方違法搜索,取得的槍炮都不能當成證據,因此判決蔡男持有槍砲罪無罪......

什麼是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意即在非重罪的案件,檢察官原本應該要起訴被告,但是基於節省司法資源、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等原因,檢察官依職權給予被告一至三年的緩起訴期間,如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屆滿且緩起訴處分未被撤銷,此時法律效果......

警察不願意受理「報案」,只願意「備案」,怎麼辦?

去警局報案提出告訴,是每個國民應有的訴訟權利;如遭遇員警阻撓或拒絕受理報案,可以本篇建議的解決方式處理之......

警察局報案、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如遭遇刑事事件,決定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處理時,建議逕行向案發當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向警察機關「備案」並不具備刑事法上之效力,不建議為之......

「警察國家」的陰影依舊籠罩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空──回應池文光警官。

維基百科指稱「警察國家」的定義:為一政治學及社會學術語,描述一種政府自稱為人民的監護者及擁有法定權力,在『缺乏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以行政力量控制人民及違反人民意願,指導人民如何生活的社會。警察國家與法治國家的不同,在於個人自由的界限:法治國家僅只於保護人民不受不義侵犯,但是尊重個人自由;但是警察國家則『以人民福祉為由,不惜侵犯個人自由』......

促統黨台大甩棍案,支持檢察官合法裁量交保金額。

中國電視選秀節目「中國新歌聲」,日前(9月24日)於台大校園辦「上海.台北音樂節」活動,當日在各路人馬抗議下,台大校方緊急終止演唱會;但於下午五點散場時,卻發生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促黨)成員以甩棍攻擊台大學生之暴力事件,引發各界譁然。對此,有媒體以聳動標題「殺律師8萬就能交保,打學生卻要25萬」影射本案可能有政治力介入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