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程序中,警調應依法保障被告辯護權。

近日新聞報導,高雄地方檢察署在民國105年間,某檢察官以《刑事訴訟法》245條「偵查不公開」為理由,當庭扣押辯護人之札記,引發監察院移請司法院及法務部研修相關規定。此案件已在法律界引起軒然大波,各地方律師公會及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等都紛紛發表聲明,質疑、譴責該檢察官的作法似有違法侵害被告辯護權之處。但以筆者的個人執業經驗,最常侵害被告辯護權的,並不是檢察官或法官,而是偵查第一線的警方與調查局人員。

 

最常侵害被告辯護權的是偵查第一線的警調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明文規定「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時間以1小時為限」,也就是俗稱的警局/調查局律見。被告基於其自身的防禦權,自然得依法先與委任律師進行案件討論之後,再開始或繼續接受警方/調查局的訊問。

至於「如何」進行警局/調查局律見,則尚未有法規明文規定。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大法官認為,對於羈押被告的律師接見,看守所只能「監看而不與聞」。簡單來說,就是只能用眼睛「看」被告有無與辯護人進行任何違法事宜,而不能「聽」被告與辯護人所討論的案情內容(因為這就是被告所享有的辯護權、防禦權最核心的內容!),故宣告原本看守所進行監聽、錄音等羈押法相關規定違憲。

天兵警調硬是要違法聽取被告與律師之律見訴訟策略

舉重以明輕,如果對於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被告,都只能「監看而不與聞」,更何況僅是在偵查初期第一次接受警局/調查局訊問的被告?當然也是只能看而不能聽才合法!但是筆者個人的執業經驗,部分第一線之基層警員或調查員,不知是沒讀過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或者是蓄意違法,經常不願意僅是在旁觀看、讓筆者與被告進行自由而不受干預的充分溝通,而是堅持一定要在旁「聽」筆者與被告之討論內容,令筆者哭笑不得。

通常遇到這種情況,筆者只能直白的跟這種天兵警員或調查員說,如果長官一定堅持要在旁聽我們的辯護策略,那筆者只能提供當事人「行使緘默權」這個策略了。此時天兵警員或調查員才會摸摸鼻子、默默的離開我們的討論言談範圍。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除了檢討檢察官於個案中,該如何以違反偵查不公開為由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札記之相關要件與程序外;更應藉此機會一併檢討「整個偵查程序中」(包括在警局、調查局)的被告防禦權、辯護權保護,同時也為律師的辯護行為,畫下一道明確的紅線!

 

本文原刊登於於2018年11月21日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