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觀點看「斬手專案」與檢警之爭。

從犯罪被告的辯護人立場出發,筆者當然「樂見」由警方擔任偵查主體(反諷語氣,特別註明)。因為我國警方的法學素養多數來說普遍不足,警方在偵查時不論是過失還是故意違法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在法院都一定會受到被告辯護人的強力挑戰......

執業律師的建議:投資人為何不能告貴婦奈奈詐欺?

從貴婦奈奈倒閉神隱事件,看投資人權益保護。這些「民間投資」案,利率通常高於銀行數倍:2分的月利年息就是24%了、3分月利年息則會更高達36%。然而一般民眾根本不知道或是常常忘記投資學的第一堂課就是「報酬與風險是成正比關係」,也就是報酬越高、風險也就越高。因此也常常出現遭被投資公司(惡性)倒閉,求償無門的情況。根據筆者的執業經驗,快倒閉的公司常常會出現以下幾個徵兆,可供讀者參考、留意之......如果被(惡意)倒帳又該怎麼處理、提告?

偵查程序中,警調應依法保障被告辯護權。

應「如何」進行警局/調查局律見,則尚未有法規明文規定。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大法官認為,對於羈押被告的律師接見,看守所只能「監看而不與聞」。舉重以明輕,如果對於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被告,都只能「監看而不與聞」,更何況僅是在偵查初期第一次接受警局/調查局訊問的被告?當然也是只能看而不能聽才合法!但是筆者個人的執業經驗......

台鐵出軌案,誰才是該被羈押的對象?

一般民眾往往搞不清楚「羈押」的目的為何,往往以為只要被告犯了重罪,就應該先押起來,「給死者跟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實則不然。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665號解釋以及《刑事訴訟法》羈押相關條文規定,羈押的目的在於「保全」,保全人證跟物證;簡言之,只有在有證據顯示,被告可能有逃亡、滅證、串證或是特定犯罪有再犯之虞時,才有羈押的必要性......

告別違法搜索陋習,警察「執法」更應「守法」。

新北市瑞芳分局十多名員警,於去年即民國107年3月間未報請檢察官指揮、未得法官核發搜索票,就到桃園市的蔡姓男子家中搜索。雖然因此查扣槍砲和毒品,但由於搜索過程嚴重違法,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最後認定警方違法搜索,取得的槍炮都不能當成證據,因此判決蔡男持有槍砲罪無罪......

顏若芳告網友,能達成法律或政治上目的?

某youtube頻道主拍攝了一集影片,內容指稱議員梁文傑、顏若芳等市議員利用市議會的大會開會時間,跑去電視台錄影,「就像是一邊上班一邊做網拍」;質疑他們一年領民眾兩百多萬的議員薪水,卻在議會開會時間不好好開會,而跑去電視台賺通告費;並且引述前議員梁實秋的說法,認為這樣的行為「是百分之百的詐領公款」。顏若芳議員因此怒告拍攝的YouTuber頻道主以及分享影片的網友,涉及選罷法之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及刑法的誹謗罪......

什麼是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意即在非重罪的案件,檢察官原本應該要起訴被告,但是基於節省司法資源、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等原因,檢察官依職權給予被告一至三年的緩起訴期間,如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屆滿且緩起訴處分未被撤銷,此時法律效果......

警察不願意受理「報案」,只願意「備案」,怎麼辦?

去警局報案提出告訴,是每個國民應有的訴訟權利;如遭遇員警阻撓或拒絕受理報案,可以本篇建議的解決方式處理之......

警察局報案、備案,傻傻分不清楚。

如遭遇刑事事件,決定尋求國家公權力介入處理時,建議逕行向案發當地檢察署或警察機關「報案」並提出告訴。向警察機關「備案」並不具備刑事法上之效力,不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