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觀點看「斬手專案」與檢警之爭。

警政署於去年(107年)執行「斬手專案」,鎖定詐欺犯罪集團的「車手」為偵辦目標。但疑似因專案制度設計不當,員警「拘提」車手到案所獲得的績效分數高於「傳喚」車手到案的績效分數。為此新北市6名員警,涉嫌違法製作假的傳票及假的送達通知書等公文書,向地檢署偽稱車手「傳喚」不到,騙取檢察官核發拘票後再將車手「拘提」到案;近日(2月21日)遭新北地檢起訴偽造文書、公務員妨礙自由等罪。於起訴後,新北市刑警大不但沒有對於涉案員警懲處或是對於不當的專案績效制度進行檢討,反而是向媒體發表聲明「力挺」6名涉嫌犯罪員警,表示員警僅為打擊犯罪,「並無犯罪之意圖」,並直接槓上檢方,稱檢察官依法起訴涉案員警會「導致嚴重打擊基層警員士氣、使詐欺集團氣燄更加猖狂」云云。

就在農曆過年前,對於是否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檢警雙方於媒體投書或於社群軟體(臉書、PTT等)上亦早已有一波犀利的交鋒。(其實,司法圈內人都清楚知道,《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廢除與否根本是個假議題,真正的爭議還是在於「偵查主體」之爭:到底是要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檢察官」為偵查主體,還是依照某些警政高層希望的、改為「檢察官與警察」雙偵查主體。)

筆者以一名「在野法曹」執業律師的角度,不敢說站在一般民眾的立場,僅站在筆者承辦案件當事人的角度(刑案被告的辯護人、或是刑案被害人的告訴代理人),對於上述檢警之爭,表達一些個人執業的少許經驗與淺見:

只有檢方才有能力合法偵查、確實打擊犯罪

一、從犯罪被告的辯護人立場出發,筆者當然「樂見」由警方擔任偵查主體(反諷語氣,特別註明)。因為我國警方的法學素養多數來說普遍不足,警方在偵查時不論是過失還是故意違法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在法院都一定會受到被告辯護人的強力挑戰(例如:未盡被告告知義務或是以任何不正方法取得的被告自白,都是無證據能力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56條、158條之2規定參照;違法搜索、扣押的證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經法官權衡後,也可能都不能使用等等。)

更別說在法院審理程序中的言詞辯論程序,警方有能力對證人做交互詰問、得出不利於被告的證詞嗎?有能力與辯護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或量刑要件,做事實上或是法律上的辯論嗎?所以吾輩律師,必定全力支持由警方擔任偵查主體呀!(還是在反諷,再次註明。)

二、故相對的,站在刑案被害人的立場,筆者擔任被害人之告訴代理人,當然也會希望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官主導,在合法偵查程序下進行偵察、進而最終起訴被告。雖然檢察官「合法偵查」的速度,可能程序會較警方「違法偵查」來的慢一些,但是只有經由這樣合法的程序,進入審判後,承審法官才能真的將犯罪被告定罪,還被害人一個公道、實現實體正義。

拿筆者去年親身經辦的一件重大刑事詐欺案件來說好了(經委任人同意後於此揭露、同時案件業已偵結起訴),受詐欺的被害人、筆者的當事人,是年邁的長輩,根本沒有自己蒐證的能力,因此只能仰賴告訴代理人筆者與檢察官的合作,在檢察官指揮警方與調查局人員下,最後終於一舉破獲整個詐欺犯罪集團,不只是車手、連幕後的集團老闆也一併遭羈押並且起訴。否則如果只是靠「斬手行動」抓到年輕、無資力的車手,對於筆者的被害當事人又有甚麼幫助呢?

只有恪遵程序正義後才可能得到實體正義

三、或許有論者認為,由檢察官指揮警方辦案,緩不濟急;警方執法是為了立刻實現「實體正義」,所以「稍微踩線」違反《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程序正義」一點點,應給予寬容的空間云云。筆者在此要嚴正駁斥這種似是而非的論點。

蓋「實體正義」(真相)到底是什麼,除了佛祖或是上帝之外,根本沒人知道。我們不會知道,在銀行前面領錢、補摺的,到底是單純帶了南部家人的17本存摺的無辜民眾,還是詐欺集團的車手。我們也不可能知道,深夜開車停在路邊打警示燈暫停跟朋友聊天的人,到底只是像筆者一樣,加班結束不知道要幹嘛的無聊男子,還是一名曾經服刑的更生人。(衍生的問題是,就算是更生人、就算是警方列管的毒品嫌疑人口,停車在路邊,到底哪裡有「合理的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警方的盤查?甚至是讓警方違法搜索車內物品?這又是可以寫另一篇投書的其他問題,先在此打住。)

所以我們才有《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程序規定,要求檢警需要是「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逃亡或滅證」或「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才能逕行拘提或是當場拘捕(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88條之1參照);要求警察必須是要在「公共場所」、並且「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時,才能進行盤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參照)。而不是像我們所厭惡的對岸中國一樣,公安(警察)可以不附理由的任意當場逮捕李明哲、國安人員直接進入家中把Youtuber「Vlog心聲」的母親帶走

所以「程序正義」不重要嗎?警方為了打擊犯罪,可以自己先違法執法嗎?答案當然是「不可以」。因為沒有「程序正義」,就不可能會有「實體正義」,不但可能因為違法取證、讓證據無效,使真正的犯罪者逍遙法外;更危險的是還會產生冤案,並且使一般人民無所措手足。

四、故從一名執業律師的觀點,政府應該如何掃蕩詐騙集團?如何拚治安、打擊犯罪?相信絕對不是靠警政署一個又一個奇怪的「專案」或是什麼「績效」制度就可以達成。相反的,應該是要充實偵查主體(也就是各地地檢署)的人力跟資源,包括但不限於增加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的員額、甚至是法警的員額,並且給予法務部更多科學辦案的人力及經費等,可能才是正確、並且真的有效的、讓民眾有感的作法。

 

文章結尾還是不免要狗吠火車一下:司法改革一直都是蔡英文總統努力的目標之一,相信新上任的蘇貞昌院長也不例外。但改革的方向務必要正確並且要統一,而不是司法院、法務部努力在前面改革,結果內政部警政署拼命在後面放火;這樣半吊子的改革,會成功嗎?

 

原文發表於2019年2月24日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