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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程序中,警調應依法保障被告辯護權。

應「如何」進行警局/調查局律見,則尚未有法規明文規定。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大法官認為,對於羈押被告的律師接見,看守所只能「監看而不與聞」。舉重以明輕,如果對於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被告,都只能「監看而不與聞」,更何況僅是在偵查初期第一次接受警局/調查局訊問的被告?當然也是只能看而不能聽才合法!但是筆者個人的執業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