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訴訟案件,民眾該如何選擇一位好律師?
現正如火如荼進行中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日前作成分組決議:建議未來民事和刑事訴訟將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和強制辯護制度。本文先不就「是否應該」採取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做討論,而是希望來談談:如果日後真的採行強制律師代理/辯護制度(簡單來說:打官司一定要找律師),一般民眾該如何找一位適合的好律師?
請律師就是花錢請人提供專業為你服務
一般而言,訴訟案件的工作不外乎三者:每次開庭前的會議討論、書狀的撰寫及開庭,三者均會對於案件的勝敗有所影響。所以,能夠在每次開庭前用心與當事人開會、討論案情,掌握、分析案件的狀況,是一位好律師的第一個基本要求。因此,如果你請了一位律師,但是他卻很難找時間跟你好好的討論你的案件(通常律師都很忙,但是忙不應該是不認真對待案件的藉口),請認真考慮他的適任性。
關於訴訟書狀的撰寫
書狀就是用文字,來向法院主張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的請求是有道理的。書狀的內容通常會涉及事實的主張、證據的提出及法律上的論述。一位好的律師,不是你叫律師寫什麼,律師就寫什麼,而應該是會跟你分析「甚麼該寫、甚麼不該寫」、「該怎麼寫,比較有利」。然後分點分項、條理分明的撰寫書狀,並且在法官/檢察官有耐心看的基礎下,控制書狀的篇幅;理論上,過薄或是過厚的書狀都不是好的選擇。
關於開庭
你所請的律師,因為有跟你一起開會討論、並且幫你寫出書狀,所以應該對於你的案件是最為熟悉、最能在法庭上為你伸張權益的人。所以如果你所請的律師常常開庭不到(請手下的律師或是同業代為出庭),這也不是一個好現象。此外常常民眾會有個疑問:是否應該找一個口若懸河、可以在法庭上滔滔雄辯的律師?筆者個人的看法是,由於我國係採取職業法官制度而非陪審團制度(由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擔任陪審員),因此,法官/檢察官其實也很了解案件的事實及法律爭執點在哪,是故律師在法庭上「說得多」不如「說得巧」及「說得到爭點」重要。
你應該要找符合「律師倫理」的律師
此外,值得特別拿出來討論的一點是,你應該要找符合「律師倫理」的律師:律師不能也不應該向當事人保證勝訴(除非他是要幫你送錢的司法黃牛,不然如何保證勝訴?但現今台灣的司法也已經脫離那個送錢的年代了。)律師只能教導當事人「如何不提出不利證據」,而不能教導當事人「如何變造」甚至「湮滅證據」,不然不但沒幫上當事人,反而有害當事人犯罪的風險。再者,你的律師應該要對你負有「保密義務」,不能在案件進行中或案件結束後,任意地向第三人洩漏你的案情,甚至未經你的同意就在電視上或在書中把你的案件給說出來(即便是匿名也不行!)
最後,不論民事或刑事案件,律師,就是你的「代理人」;他所寫書狀的每一個字及他在法庭上所說的每一句話,法律效果都是代表你本人,也都會影響案件的勝敗。因此,找一個你信任的、你認為足以「代表你」的律師,或許才是最重要的事。
本文原刊登於2017年5月28日蘋果日報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