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躲起來開紅單」,合法乎?

一條禁止從東側路口進入的西向東單行道,但是屢屢有車輛違規從東側路口進入、逆向行駛單行道;警察局交通大隊決定派出員警在單行道不定期巡邏,來遏止這個違規常態。到場巡邏的員警該怎麼做呢?以下是兩種執法方式:方式(一),員警直接站在單行道東側入口「禁止進入」的號誌下方,讓試圖違規逆向進入的駕駛人注意到號誌及員警的存在,進而放棄違規的行為方式(二),員警躲在單行道尾端,等違規車輛逆向進入後,對違規車輛駕駛人攔停、開出罰鍰的紅單。我國的員警通常採取的執法手段,是後者的方式(二)。

現行員警所慣用的執法手段,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之嫌


但是這個「躲在暗處、待駕駛人違規後,再進行開單」的執法手段,是否真的能達成「減少駕駛人違規」的目的?答案實令人存疑。(蓋駕駛人當下還是會違規,違規的人數並無法減少,只是違規之後會遭處罰)。且相較於「直接站在明顯處,警告、嚇阻駕駛人違規」的執法方式(一),顯然執法方式(一)更能達成「減少駕駛人違規」的目的(駕駛人當下看到有員警在,當然就不敢違規逆向了);並且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侵害更小(駕駛人也不會因此違規遭罰鍰)。質言之,現行交通大隊員警所採用的「躲在暗處、待駕駛人違規後,再進行開單」的執法手段,不但容易造成民怨,於法律層面,更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重大疑慮:因手段無助於減少駕駛人違規目的之達成,不符合目的性原則;同時也因為存在對人民權益侵害更少的手段,因此也不符合必要性原則;更遑論要通過狹義比例原則的檢驗。

筆者曾就此問題,去函詢問某縣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得到的僅為制式的回覆表示「台端來函所指,涉及個案員警當下之行政裁量權,並無不法」云云。惟員警之「個案行政裁量權」亦有其界限,不應違反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之規定已如上所述;況且就筆者的觀察,此一「躲在暗處、待駕駛人違規後,再進行開單」之執法方式並非個案,而是我國多數交通警察均採取此種執法方式。顯然各縣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對於一般交通員警執法方式的內部訓練,存有重大違誤,讓本該「執法」的員警,反而陷於「不當執法」、「違法執法」的風險中。對此,建議內政部警政署應對於全國交通警察之違規舉發執法方式,訂出統一的、合法的行政規則,以期糾正如本文所述之不當甚至違法之執法手段,方能回歸法治國的最重要精神:「依法行政」—不只人民該守法,政府行政機關也該守法,這才是「依法行政」這個法律原則的真正意義所在。(而非如前總統馬英九成天掛在嘴上的那種)。

註: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本文原刊登於2017年5月17日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