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本所當事人「出借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遭控涉犯「幫助詐欺罪」,獲不起訴處分。

誰說出借帳戶(或是遺失錢包未積極補辦身分證、健保卡等),使自己帳戶遭他人利用,一定構成刑法「幫助詐欺罪」? 本所當事人遭警方指控「出借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涉嫌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所主持律師李奇律師盡心辯護、以及檢察官的明察秋毫下,終於獲得「不起訴處分」,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本所李奇律師,獲邀擔任「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之義務法律顧問。

律師法第 1 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倫理規範第9條亦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 上述條文不只是空言。就像醫師一樣,「律師」這個職業,絕對不僅僅是一份可以賺錢的「工作」,而是內含著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色彩。否則,「律師」憑什麼享受這麼多的社會資源;社會大眾又怎麼會給予「律師」相較於一般職業工作者,有著更多的敬重與期待呢? 本所會在本所的能力範圍之內,繼續努力的做下去!

從律師觀點看「斬手專案」與檢警之爭。

從犯罪被告的辯護人立場出發,筆者當然「樂見」由警方擔任偵查主體(反諷語氣,特別註明)。因為我國警方的法學素養多數來說普遍不足,警方在偵查時不論是過失還是故意違法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在法院都一定會受到被告辯護人的強力挑戰......

執業律師的建議:投資人為何不能告貴婦奈奈詐欺?

從貴婦奈奈倒閉神隱事件,看投資人權益保護。這些「民間投資」案,利率通常高於銀行數倍:2分的月利年息就是24%了、3分月利年息則會更高達36%。然而一般民眾根本不知道或是常常忘記投資學的第一堂課就是「報酬與風險是成正比關係」,也就是報酬越高、風險也就越高。因此也常常出現遭被投資公司(惡性)倒閉,求償無門的情況。根據筆者的執業經驗,快倒閉的公司常常會出現以下幾個徵兆,可供讀者參考、留意之......如果被(惡意)倒帳又該怎麼處理、提告?

偵查程序中,警調應依法保障被告辯護權。

應「如何」進行警局/調查局律見,則尚未有法規明文規定。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大法官認為,對於羈押被告的律師接見,看守所只能「監看而不與聞」。舉重以明輕,如果對於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被告,都只能「監看而不與聞」,更何況僅是在偵查初期第一次接受警局/調查局訊問的被告?當然也是只能看而不能聽才合法!但是筆者個人的執業經驗......

收到支付命令了!我該怎麼辦?

支付命令,為債權人為催促債務人返還一定數額之款項或替代物,單方向法院聲請的法律文書,對於債務人有強大的法律效果,故如果收到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請務必依照本文以下步驟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