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本所當事人「出借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遭控涉犯「幫助詐欺罪」,獲不起訴處分。

誰說出借帳戶(或是遺失錢包未積極補辦身分證、健保卡等),使自己帳戶遭他人利用,一定構成刑法「幫助詐欺罪」?

本所當事人遭警方指控「出借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涉嫌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所主持律師李奇律師盡心辯護、以及檢察官的明察秋毫下,終於獲得「不起訴處分」,還當事人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