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軍警怎麼下的了手?』《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觀影後記。
韓片《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係真實事件改編,描寫於西元1980年5月,一名平凡的首爾計程車司機為了豐厚的車資報酬而搭載一位德國記者尤爾根・辛茲彼得(Jürgen Hinzpeter, 1937-2016)冒險前往光州採訪當地發生政府鎮壓抗議群眾的故事。
如同片中主角計程車司機第一次親眼目睹軍警殘暴用棍棒毆打、槍枝掃射光州抗議民眾時不斷喃喃自語的:「(軍警)怎麼可以這樣對待民眾」。筆者在觀賞本片時以及觀影後,不禁時常憶及我國於2014年間所發生的《318太陽花學運》,過程中《323佔領行政院事件》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清場,所發生的警方暴力驅逐民眾事件;與今年以來,警方對於反年改團體「退休學長們」的束手無策;以及世大運期間一名警專生於網路發言支持年金改革遭多名現職員警之嗆聲霸凌事件。並藉此對比、思考我國警察是「如何執法」、是「如何對待民眾」的?
警方執法不應依據違法命令
按我國《刑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及17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總結上開法條規定可知,縱然行政機關(警察機關)有行政一體、上命下從之制度上規定;但個別公務員(員警)的執法標準、行為準則應該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依據「法律」本身(例如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等);而不是依據「長官的違法命令」,更不會是「學長(不管退休與否)的違法命令」。
警界重服從重紀律而輕視法律
但就筆者的執業經驗、與基層員警之互動過程中,筆者深深的感受到,在我國警界,一切都是「長官的命令」、「學長的命令」優先(且不論該命令合法與否);「法律」似乎只是形式上的具文、甚至是可以完全忽視的東西。此點,時令筆者深感錯愕與不解。
此外,傳聞我國之警界教育長期以來僅重視「紀律」、「服從」,而十分忽視「法治」。尤有甚者,在基層第一線執法的「一線三」員警,其招考之考科竟匪夷所思的不包括「刑事訴訟法」。試問,一個不懂刑事訴訟法的員警,怎能知道該如何「合法的」執法、「合法的」打擊犯罪?
面對上開所述、長期扭曲的警界現況,筆者亦期待藉由9月19日高階警官之人事異動,小英政府及新上任的警政署陳家欽署長,能有著想要改變的意志以及提出具體的改革作法。
本文原刊登於2017年9月21日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