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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律師觀點看「斬手專案」與檢警之爭。
從犯罪被告的辯護人立場出發,筆者當然「樂見」由警方擔任偵查主體(反諷語氣,特別註明)。因為我國警方的法學素養多數來說普遍不足,警方在偵查時不論是過失還是故意違法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在法院都一定會受到被告辯護人的強力挑戰......
偵查程序中,警調應依法保障被告辯護權。
應「如何」進行警局/調查局律見,則尚未有法規明文規定。但是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大法官認為,對於羈押被告的律師接見,看守所只能「監看而不與聞」。舉重以明輕,如果對於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被告,都只能「監看而不與聞」,更何況僅是在偵查初期第一次接受警局/調查局訊問的被告?當然也是只能看而不能聽才合法!但是筆者個人的執業經驗......
告別違法搜索陋習,警察「執法」更應「守法」。
新北市瑞芳分局十多名員警,於去年即民國107年3月間未報請檢察官指揮、未得法官核發搜索票,就到桃園市的蔡姓男子家中搜索。雖然因此查扣槍砲和毒品,但由於搜索過程嚴重違法,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最後認定警方違法搜索,取得的槍炮都不能當成證據,因此判決蔡男持有槍砲罪無罪......
「警察國家」的陰影依舊籠罩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空──回應池文光警官。
維基百科指稱「警察國家」的定義:為一政治學及社會學術語,描述一種政府自稱為人民的監護者及擁有法定權力,在『缺乏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以行政力量控制人民及違反人民意願,指導人民如何生活的社會。警察國家與法治國家的不同,在於個人自由的界限:法治國家僅只於保護人民不受不義侵犯,但是尊重個人自由;但是警察國家則『以人民福祉為由,不惜侵犯個人自由』......
『那些軍警怎麼下的了手?』《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觀影後記。
如同片中主角計程車司機第一次親眼目睹軍警殘暴用棍棒毆打、槍枝掃射光州抗議民眾時不斷喃喃自語的:「(軍警)怎麼可以這樣對待民眾」。筆者在觀賞本片時以及觀影後,不禁時常憶及我國於2014年間所發生的《318太陽花學運》,過程中《323佔領行政院事件》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下令清場,所發生的警方暴力驅逐民眾事件......
善用《提審法》,保障人民不受國家非法逮捕、拘禁之權利。
由於個別國家機構欠缺法治觀念,可能濫用公權力,違法將人民逮捕拘禁,非法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是自民國103年7月8日起所施行之提審法,給予人民向法院提審之權利,讓一個立於客觀、中立立場之法官,來審查國家機關對於人民所實施之逮捕、拘禁處分是否合法。然本制度該如何運用?......
交通警察「躲起來開紅單」,合法乎?
現行交通大隊員警所採用的「躲在暗處、待駕駛人違規後,再進行開單」的執法手段,不但容易造成民怨,於法律層面,更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之重大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