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支付命令」?聲請「支付命令」的法律效果為何?

支付命令的功用


支付命令的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之「督促程序」章節。簡單來說,如同字面的意思所載,支付命令的功用在於「督促債務人盡快償還債務」。故只要債權人有明確的證據、可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債權人就可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在初步審查證據、暫時認定債權存在後,不經開庭,即會寄發「支付命令」給債權人及債務人,要求債務人依支付命令的內容清償債權人。

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1. 必須請求的標的是一定數量的金錢(例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例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或有價證券(例如臺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1000股的股票1張)。
  2. 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姓名及聯絡地址。
  3. 表明請求的原因及證據(例如借貸契約、車禍的費用單據等)。
  4.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一份給法院、繕本一份讓法院轉交給債務人),表明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意思。
  5. 繳交聲請費500元。

法院通常會在一個月之內,書面審核請求及檢附之證物是否有理由,如果有理由,即會不經開庭審理程序,即依法核發「支付命令」給債權人及債務人。

聲請支付命令的優點

  1. 相較於一般訴訟程序的冗長,聲請支付命令簡便、迅速、且不需開庭
  2. 不論請求標的金額大小,費用都只需要新台幣500元。
  3. 確定的支付命令,具備與「確定判決」相同之執行力,債權人可以據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來清償債務。

支付命令的法律效果

簡言之,如果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之法定20天內,未為異議(即反對之意思表示),則債權人即可持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再行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名下的財產(例如房子、車子、薪資等)強制執行,來滿足債權人的債權。

相對的,如果債務人認為「支付命令」的記載內容不實(例如借款合約上的簽名根本非債務人本人之簽名、或是債務已經全數清償完畢等)或是有任何疑問,於法定20天內向法院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效、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依法視為已經起訴或聲請調解(註1。簡單來說,就是視為債權人在聲請支付命令之時已向法院為正常的民事起訴求償程序,也不會耽誤到債權人任何的時效。

 

結論:對於一般較無爭議的金錢債權,建議得在起訴前聲請「支付命令」,以催促債務人盡速償還債務,得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費用亦較一般起訴為低。(惟如債務人有脫產之可能性時,則不建議聲請支付命令,讓債務人知悉債權人已準備開始進行法律追討程序!而是應該於起訴前,先進行假扣押程序、扣住債務人的財產,再來進行民事訴訟求償。)

 

註1: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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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支付命令聲請流程圖(圖片來源: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