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李奇律師接受東森新聞台訪問,探討刑法「妨礙自由罪章」問題。

 

謝謝東森記者張仲華、黃子鳳認真、專業的採訪。同時也要感謝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律師的無私引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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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擄人勒贖罪的犯罪案件量,近年來有明顯減少的趨勢。原因當然是因為遍布全台大街小巷的監視器錄影機,使犯罪者無所遁形,讓擄人勒贖的「投資報酬率」大為降低。(大家可能都去改行去做詐欺或是金融犯罪了吧。)

至於新聞中提到、一般民眾所認知的「遭人架走」,造成自由法益以及心理安全感的嚴重侵害,但是往往最終犯罪者卻只有被「輕判」云云。其實某種程度上並非法官的問題,而是立法者在訂定「妨礙自由」相關罪名的刑度就是如此,法官也只能依法審判…

例如竊盜罪(刑法第320條)、侵占罪(刑法第335條),都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妨礙自由罪章中,較常見的普通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2條),也是同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強制罪(刑法第304條)、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更是僅處三年以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或許意味著我國早年的立法者,認為財產法益的重要性大於自由法益的重要性。

但是這個早年的觀念及立法內容,在重視人權保障的現代台灣,是否應該有所改變呢?律師認為各位朋友們都可以一起來思考這個問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