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李奇律師,獲邀擔任「財團法人天使心家族社會福利基金會」之義務法律顧問。

 

律師法第 1 條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律師倫理規範第9條亦規定:「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

上述條文不只是空言。就像醫師一樣,「律師」這個職業,絕對不僅僅是一份可以賺錢的「工作」,而是內含著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色彩。否則,「律師」憑什麼享受這麼多的社會資源;社會大眾又怎麼會給予「律師」相較於一般職業工作者,有著更多的敬重與期待呢?

本所會在本所的能力範圍之內,繼續努力的做下去!